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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陕西省经贸委 来源:陕西省经贸委 发表:2008-6-24 6:45:44  点击数:933  录入:admin 评分:★★★★★]

各市()经贸(商贸、商务、商业、物资)(办、局),公安、监察、财政、交通、物价、国税、地税、工商、质监局:

 

 

随着汽车工业发展和汽车消费需求的快速增长,汽车市场日趋活跃和丰富。但在汽车市场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汽车配件市场假冒伪劣现象屡禁不止,尤其是一些地区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市场存在问题还相当严重,给交通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旧机动车市场交易秩序混乱,有的甚至成为报废汽车和非法拼装汽车的销售场所;一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倒卖报废汽车流向社会;一些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质量和服务意识差,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同时,在汽车配件生产、销售和汽车维修企业中仍存在价格欺诈、偷漏税行为,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汽车市场的正常秩序,制约了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更为严重的是对民生命安全造成了危害。

 

近日,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管理总局、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九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汽车销售市场、汽车配件市场、汽车维修市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提出了整治任务和措施、指导思想及目标,以及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汽车市场的实际现状及存在问题、就如何搞好我省汽车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专项整治的总体思路和基本目标

 

按照《通知》要求,确定我省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的总体思路是: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严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依法查处汽车维修企业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以及不按技术规范作业和乱收费、欺骗诱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坚决打击旧车交易中强买强卖、欺诈交易的中介行为和私下交易、场外交易的违法行为;重点检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后报废车及总成的流向,严厉打击倒卖报废汽车及其总成的犯罪活动。

 

基本目标是:汽车销售市场管理更加规范,市场秩序更加健康有序;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倒卖报废汽车等违法犯罪活动得到遏制;汽车维修服务质量有所提高,用户投诉明显减少;旧机动车交易秩序得到好转;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纳税行为进一步规范。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相互配合,逐项落实

 

1、坚决取消汽车市场地方保护和市场封锁的政策及规定。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物价、财政、工商等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方封锁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认真清理和废除对非本地生产汽车的销售和使用等歧视性政策及规定,在注册登记、收费、行驶、年检等方面实行同等待遇,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本地集团用户和个人消费者购买本地生产的汽车,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经营者选择国家许可生产销售的汽车,不得按照发动机排量或汽车规格实行限购限行的措施。工商部门要对全省汽车交易市场展开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汽车经销商的主体资格、交易行为和广告用语是否规范,以规范汽车经销商合法经营。汽车销售企业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注重塑造企业形象,开展诚信服务。

 

2、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违法犯罪活动,规范

 

配件市场秩序。要把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违法犯罪行为,整顿质量低劣、造成车辆行驶安全事故及严重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汽车配件的制造、销售企业和配件市场作为本次整治工作的重点和突破口,推动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全面展开并取得实效。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物价;公安、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汽车玻璃、安全带、轮胎、刹车片、刹车管、灯具、后视镜、雨刮器、门锁等安全配件生产、销售企业及其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依法从严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确定一批重点整治的汽车配件市场,加大对配件市场经营行为和商品质量及其来源合法性的检查和抽查力度。

 

质监部门要依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依法从严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取缔和清除一批无照生产、不具备产品质量保证条件或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配件的企业和窝点,帮促一批具有合法生产资格但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

 

工商部门要依据《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销售假冒伪劣问题严重,屡查屡犯的违法经营者,要吊销营业执照和清除出配件市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物价部门要依据《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对不明码标价或标价签、价目表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和价格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与实际不符,诈骗、欺诈消费者购买的价格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税务部门要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对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等行为依法查处。

 

在检查中对,阻挠检查、抗拒执法,继续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理;对查获的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部门要追根溯源,严厉打击。

 

3、清理整顿和规范汽车维修市场。各市()交通部门要会同商务主管部门以及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对汽车维修市场的专项整治。对汽车维修企业生产经营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对达不到开业条件的汽车维修企业要责令在20044月底前完成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要取消经营许可。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以及不按技术规范作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公安机关要严厉查处伪造、未经许可更改汽车发动机号、车架号和涂改车身颜色的违法犯罪行为。物价部门要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利用虚假或容易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等价格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等行为。

 

4、清理整治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财政、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具备规定条件、审批手续不齐、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的旧车交易市场责令在20044月底前完成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予以关闭。

 

工商部门对非法设立、无场地、无资金和无专业人员的旧车交易市场要依法取缔;坚决打击强买强卖、欺诈交易等违法中介行为。财政、物价部门要认真清理并取缔旧车交易中不合法和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查处乱收费行为。税务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的行为。

 

5、清理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重点检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回收和拆解后报废汽车及总成流向情况,严厉打击倒卖报废汽车及其总成等违法犯罪活动。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部件或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行为;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回收报废汽车的企业和个人,或以各种形式出现的报废汽车拆解市场,应在商务、公安、质监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坚决予以取缔;对出售报废汽车总车、“五大总成”的予以处罚,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审批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书和营业执照。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治安状况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

 

6、加强舆论导向宣传。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多层面地宣传整治情况。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跟踪报道大案要案,公布经清理整顿依法取缔和注销的企业和市场名单以及质量抽查不合格产品,宣传名优产品和规范经营的典型市场,综合报道阶段性整治情况。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发动群众监督,引导鼓励群众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整治质量

 

根据《通知》中对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汽车销售、汽车配件、汽车维修、旧机动车交易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五类市场的清理整顿,按照行政主管厅局的职能分工,具体负责。汽车销售、汽车配件、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的清理整顿由省经贸委牵头;汽车维修市场的清理整顿由省交通厅牵头;公安、工商、财政、质监、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五类市场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意见。省监察厅要加强对各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案件,以确保我省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按要求顺利进行。

 

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后,省商务、交通主管部门将会同物价、公安、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向社会公告五类市场中经清理整顿确认合法和依法取缔的企业,以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省经贸委会同省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交通厅和物价、国税、地税、工商、质监局等十个厅局成立全省汽车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经贸委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有关厅局主管的领导组成(省汽车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省的专项整治工作,并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市()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贸易管理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各市(区)政府主管部门要相应成立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租,负责统一协调本地区整治工作。

 

四、实施步骤

 

根据《通知》要求,确定我省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为部署阶段,3月中旬,各市()要成立汽车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工作重点,制订整治方案,并报省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阶段为全面整治实施阶段,时间为20043月下旬至5月底,各地开展全面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经常性督促检查,加强信尽交流,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时间为20046月上旬,各地对照整治目标,认其做好检查验收,于610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省领导小组,省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验收小组赴各市()检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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