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道路运输管理处,西安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为依法规范我省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国家和交通部关于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省厅运管局制订了《陕西省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工作规范中,对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条件的审核,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国家统一考试的有关要求规定。在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国家统一考试实施之前,对维修技术人员条件的审核,按照陕交运发〔2004〕7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执行,对技术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技术等级状况进行审核。国家统一考试实施之后,按照交通部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审核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国家统一考试合格的比率(工作规范附件2-1∽2-4中“维修技术人员条件”栏目按附件4修正)。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