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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开展2008年度道路运输业综合安全检验工作的通知
[作者:榆林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来源:榆林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发表:2008-6-23 14:45:37  点击数:827  录入:admin 评分:★★★]

各县(区)运管所:

 

为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强化市场监管,建立良好的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真正实现“三高三化六统一”。依据《行政许可法》、《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陕西省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及交通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当前的运输安全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道路运输业集中进行综合安全检验(以下简称综合安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运管所综合安检时间安排

 

200833日起至200857日止;共计66天。

 


第一组

 

县(区)            时间                  天数

 

横山        33日至37             5

 

定边        39日至317            9

 

靖边        319日至327           9

 

子洲        329日至42            5

 

绥德        44日至416            13

 

榆阳        418日至57            20

 

第二组

 

清涧        33日至3  8            6

 

吴堡        310日至314           5

 

佳县        316日至320           5

 

米脂        322日至48            18

 

神木        410日至421           12

 

府谷        423日至57            15

 

二、综合安检范围

 

(一)凡户籍在我市(含外省(区)长驻我市经营机构)的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含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出租客运、公交客运,以下相同)、货物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道路运输站场)的经营单位。机动车维修企业、汽车检测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运企业及站场、危运企业安检工作另行安排。

 

(二)车籍在我市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车辆。

 

三、综合安检内容

 

(一)客货运输(含运输服务、搬运装卸业)经营业户

 

1、经营者的经营等级是否符合现行的经营技术开业条件。

 

2、经营者在本年度有无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3、经营者在本年度有无违规、违章行为未到管理机关处理。

 

4、经营者的经营证照是否合法、有效。

 

5、经营者是否按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

 

6、经营者是否按规定使用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志(灯、牌)、单证和票据。

 

7、经营者是否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

 

8、经营者运输安全管理以及运输安全四项指标执行情况是否良好。

 

9、二、三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综合安检内容。

 

1)企业上年度末总资产数、净资产数、利润总额;

 

2)企业上年度完成的生产量;

 

3)企业上年度完成总营收;

 

4)企业客运线路经营情况,分公司、子公司情况;

 

5)企业上年度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安全管理档案建立情况;安全服务质量监督牌悬挂情况;

 

6)企业年度内发生群体越级上访事件;

 

7)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

 

8)企业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按规定办理各种经营证照;

 

9)客运企业集约化经营进展情况,是否达到省局规定的30%目标。

 

10)道路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企业是否依法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二)道路运输站(场)

 

1、依据《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检验汽车客运站的设备、设施等是否符合相应级别规定的开业条件。

 

2、客货运站场经营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按核定标准收费,是否按行业规定办理证照挂牌经营。

 

(三)道路运输车辆

 

依据交通部2005年第6910号令有关车辆审验的规定,结合我市目前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现状,对道路运输车辆按以下内容进行审验:

 

1、道路运输车辆运行一年后的技术等级是否发生变化。

 

2、道路运输车辆运行一年内是否按国家规定实行二级维护。

 

3、道路运输客车类型等级是否经评定或评定后是否保持原类型等级要求。

 

4、道路运输客车和危货运输专用车辆是否依法足额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客车最低投保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座)。

 

5、道路运输货车车辆结构及尺寸是否有违法擅自改装、改变情况。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否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具体规定。

 

四、综合安检的前置条件

 

2008年度对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开展综合安检的前置条件是:

 

(一)对二、三级资质的客运企业,由省厅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领导小组公布2007年度考核结果,按照《陕西省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陕交发[2006]385号)的要求,对考核达到AA级的,可进行综合安检;对考核为A级的,自公布考核结果之日起,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待整改期满且经考核合格后,再进行综合安检;对考核为B级的,自公布考核结果之日起给予六个月的整改期,待整改期满且经考核合格后,再进行综合安检,整改期内,暂停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标和汽车站场建设投资。

 

(二)对一、二级汽车客运站,按《陕西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陕交发[2007]549号)要求组织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三)对三级资质以下的客运企业和二级以下的客运站,由市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评领导小组组织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综合安检办法

 

(一)客货运输

 

1、经营者应按照市运管处的安排,到当地县(区)运管所领取《陕西省道路运输业08年度综合安检表》(附件1),按要求如实认真填写,并加盖公司印章(今年不要求经营者在安检表中加盖公公司印章)。

 

2、各县(区)运管所按照《08年度综合安检表》内容逐项检验,签注意见。

 

3、二、三级客货运输企业及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货物运输的综合安检工作,经市运管处初查后,报省厅运管局负责核查;车辆及其他检验工作由市运管处负责实施。

 

(二)道路运输车辆

 

1、下列各项审验项目经审验后,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在《陕西省2008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附件3)中填写审验结论。

 

1)组织道路运输车辆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由检测站出具检测报告单及《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附件4)。

 

按照《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JT/T3252006)的规定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营运客车类型等级为高级的客车,在车辆技术等级等级评定中的“汽车使用年限”可按国家规定的车辆报废期限执行)。

 

2)依据《陕西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实施办法》(陕交发[2002]117号)有关规定审核二级维护备案情况,对上年度车辆二级维护备案资料或审验中经营者提交审查的,按规定进行了二级维护的“竣工出厂合格证”及相关票证进行审核。

 

3)依据《陕西省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工作规范》(陕交运发[2003]3号)的有关规定,对客车进行测量、检视,填写《陕西省在用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复核表》(附件5),未经评定的中、高级客车应落实首次评定,按照《工作规范》评定并填写《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表》。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的具体规定,审查车辆是否具备必须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4)审验表中其他项目按照交通部20056号、9号、10号令及20062号令具体规定审核后,将有关情况填写在车辆审验表相应栏目。

 

2、《道路运输证》核发机关依据加盖市运管处车辆审验专用章的“陕西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2008)”(附件4),据此为合格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加盖审验合格印章,准予下一年度经营。

 

为加强安全管理,对已到经营期限(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起)的车辆,不予审验。

 

3、经审验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管理规定车辆,应按具体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经落实后方可办理《道路运输证》审核签章手续。

 

1)未按规定进行定期二级维护和擅自改装、改变车辆结构及尺寸的,必须依据《道路运输证》处罚,并责令补作二级维护或恢复车辆原状后方可办理《道路运输证》审核签章手续。

 

2)旅客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或类型等级已不符合原许可线路的车辆条件时,应当调整经营线路或在经营者更新车辆后,方可办理《道路运输证》审核签章手续。

 

3)运输客车和危货运输专用车辆,未办理承运人责任险或该手续失效的,应要求经营者取得有效的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手续后方可办理《道路运输证》审核签章手续。

 

六、综合安检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运管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对道路运输业的08年度综合安检工作,应严格依法行政,热情文明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并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各县(区)运管所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征收运输管理费,否则不予办理综合安检手续。要严格执行运输管理费及牌证工本费征收的标准,不得自立项目、自定标准,严禁乱收费。此外,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三轮汽车、农用拖拉机要加强管理;对未办理营运手续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04]8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2005]24号文件要求,各县(区)运管机构不得以未交运管费、客运附加费及没有运输管理费缴讫证为由对出租汽车实施处罚。综合安检工作结束后,各县(区)须将出租客运、公交客运、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等情况汇总上报市运管处。因服务质量恶劣被新闻媒体曝光的驾驶员及所属企业要在陕西运政网上公布名单,逐步建立质量信誉考评制度,对屡教不改、严重影响行业形象的,将坚决取消从业资格,并对该驾驶员受聘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客运线路标志牌的换发应严格按照如下要求执行:

 

1、为了避免个别企业空占客运线路资源,市运管处应在综合安检时实地核对车辆,必须逐车见面,不得出现空占线路现象。

 

2、经营期内,应无违章记录,企业及车辆经综合安检合格后,持《道路运输证》予以换发客运线路标志牌。

 

(五)出租、公交客运车辆综合安检办法:县运管所纳入管理的由县市运管机构负责审验;未纳入运管机构行业管理,另设管理机构的由市交通局另行安排。

 

(六)综合安检完毕后,客货运输车辆(二、三级企业)还须到省厅运管局领取相应的单车经营资质“防伪标志”,并作为各站安排班次的内容之一,查验后方可排班;四、五级客货运输企业的车辆由市处参照省厅运管局办法执行。

 

(七)综合安检工作结束后,各县(区)于2008530日前,将工作总结及汇总表(附件61629192101102103)报市运管处,对不按时报送的,市运管处将予以通报。

 

 

附件:1、陕西省道路运输业08年度综合安全检验登记表

 

2、汽车客运站08年度综合安检登记表

 

3、陕西省08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

 

4、陕西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2008年)

 

5、陕西省在用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复核表

 

6-1、陕西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汇总表

 

6-2陕西省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类型等级评定(复核)汇总表

 

7陕西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08年度综合安全检验表

 

8陕西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08年度综合安全检验汇总表

 

9-1、省际道路客运线路08年度汇总表

 

9-2、市际道路客运线路(陕西旅游)08年度汇总表

 

10-1、陕西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查验表

 

10-2、分、子公司一览表

 

10-3、陕西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查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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