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局:
我处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努力做好“三个服务”,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运管改革与发展的中心工作,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际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运管工作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落实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理念,为实现“十一五”全市道路运输发展目标,促进运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根据延安市交通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市运管处高度重视,精心准备,认真自查,现将2007年以来的依法行政以及行政处罚工作汇报如下:
一、行政许可组织机构及制度建设情况
1、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我处极为重视。我处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市交通局党委委员市运管处处长胡永发同志任组长,赵文生、白国荣同志为副组长,陈护兵、闫冰、齐冰、龙国庆、宜军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宣传科,陈护兵兼任办公室主任。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成员抓落实的有效工作机制。
2、成立行政复议工作组
为了更好的发挥复议为民功能,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进一步提高市运管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和水平,市运管处成立了行政复议工作组,工作组由白国荣、刘虎、梁晨同志组成。行政复议工作组主要职责是:参与行政复议,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意见,宣传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解答有关咨议等。行政复议工作组的成立对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新局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3、严格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
我处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制度,行政处罚罚款全部与收缴分离,凡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由当事人缴入指定银行,小型机动车养路费上交市局。
4、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监督制、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
我处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执法过程中始终坚持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原则,健全和完善了各项执法程序,有效杜绝了公路“三乱”现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处还出台了行政执法监督制,行政处罚案件评查制,有力的保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理念的实施。
二、学习培训,宣传情况
一是制定了我处“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全处干部职工法制理念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法制建设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形成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新局面,全面推动各项运管工作有序发展。二是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深入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每周三定为全体干部职工的业务及普法学习日,规定每人每年学习笔记不少于2万字,心得体会不少于3篇;三是制定了年度业务及行政执法培训计划,并将培训考核与年度考核奖罚直接挂钩,经省厅培训考核共计486人持证上岗;四是多渠道多角度的利用宣传栏、传单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五、是做好“12.4”法制宣传日宣教活动。以道路运输法规为重点,根据运管工作实际特点,广泛开展了群众喜闻乐见的宣教活动,使道路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六是重点对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及经营者进行法制宣讲,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客运企业从业人员以及汽车维修企业、驾驶员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持证方能上岗。
三、一厅式办公与政务公开电子化信息情况
1、我处按照便民利民原则,将受理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增加客运道路班线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设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许可、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上岗资格证核发”等8项行政许可和配发道路运输证、营业性汽车二级维护签章,公路运输管理费等三项服务性项目,统一 纳入市处业务大厅集中办理,实行“受理、发证、回复、办结”一条龙服务,彻底改变了经营业户“来回跑、多头跑”现象,提高了工作效率。
2、为了把政务信息工作落到实处,我处开办了延安市运管信息网站,将许可事项、收费项目及行政处罚的受理条件,政策依据和标准都实行了公示。在建立和逐步完善的电子信息政务系统,将在网络上提供方便、快捷、透明的“一站式”服务,使经营业户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互联网络可以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和服务请示。并可及时、准确的查询相关信息实行网上审批、审核、备案工作。
四、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情况
延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依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法律法规授权对客运班线、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设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上岗资格证核发等业务进行许可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处罚汇总表附后)
五、存在的问题
1、(区)县所的电子信息网还在筹建中,电子政务公开滞后。
2、“黑车”现象严重,存在取证难、处罚难。
3、有法律文书书写不规范的现象,理论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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